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决一非法破解京东算法批量出售京东账号案件,非法所获一百多万均上缴国库
文章来源:安全圈
程茂将,男,1985年3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新建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地江西省新建县,住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因涉嫌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11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阜宁县看守所。
陈孔波,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霞浦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福建省霞浦县,住福建省霞浦县。因涉嫌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6月5日被阜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阜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阜宁县看守所。
案情回顾
程茂将自2014年以来,雇佣被告人陈孔波为其编写京东账号注册软件“DJ_APP.exe”,租用服务器、购买境内、外手机号码,破解京东登录的加密算法,自动构造包文,调用京东注册接口,通过Proxy池或者宽带拨号频繁更换IP地址的方式以避免命中京东反爬策略,用程序对接打码平台,绕过京东账号注册过程中使用的验证机制,批量注册京东账号,后通过淘宝店“小静的京东店铺”及QQ号59××××2、7***3出售已注册成功的京东账号,违法所得至少为3277735.09元。被告人程茂将支付被告人陈孔波费用人民币20000元。经广东中科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孔波编写的软件“DJ_APP.exe”属于破坏性程序。
程茂将、陈孔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并分别向阜宁县公安局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011576.06元、20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茂将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止。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孔波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罚金人民币一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程茂将向阜宁县公安局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零一万一千五百七十六元零六分、被告人陈孔波向阜宁县公安局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程茂将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二十六万六千一百五十九元零三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扣押的涉案物品台式电脑机箱2台,依法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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